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格局。对于广大基层检察院而言,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这是当前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而正视基层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加以完善,是实现“做实”目标的必由之路。
从实践来看,基层行政检察监督现状不容乐观:
首先,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作用发挥有限。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之有效的线索发现机制尚未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尚未完全实现共享,基层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大多还是依靠群众举报和行政机关移送;二是基层检察院调查核实制度落实得还不到位,智慧借助的手段和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普法宣传机制、释法说理等息诉协作机制尚不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力度还不够大。
其次,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尚未建立,导致监督效果不佳。长期以来,行政检察监督一直是重裁判结果监督,轻程序监督,未完全形成以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三大监督为主体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导致裁判结果监督“倒三角”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再次,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等问题导致服判息诉工作压力大。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是长期困扰基层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突出难题。监督申请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后,不少监督申请人仍持续来信来访,有的申请人甚至出现缠诉缠访情况,在信访办、法院、检察院之间轮流申诉。
此外,监督力量和监督能力不足也是基层行政检察队伍的现状之一。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编制少,力量薄弱,人员素质能力还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办案需要。
如何突破基层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充分发力:
第一,完善法律和制度,激发基层行政检察监督活力。一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中的“有权进行监督”规定进行细化,如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介入时间、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限,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和具体方式等。二是完善普法宣传机制,提升行政检察职能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新媒体宣传途径,定时推送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注重线下普法宣传,通过现场法治宣讲等方式,主动深入群众,延伸法律触角。三是建立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内部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监督支持等方面做到“一体化”关联互动。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辖区内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走访,了解执法状况,打通案源线索壁垒。四是完善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强化释法说理成效,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评估机制等。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格局,提升监督质效。首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全面履行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形成上级院以办理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为主,基层院以办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监督案件为主,各有侧重、全面履职的多元化行政检察监督格局;努力在办理引领性和典型性的精品案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监督规模小、影响小的问题;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意见采纳情况跟踪和通报机制,掌握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原因,及时总结分析;规范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建议的制作、审核、送达、反馈以及质量和效果评估,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提高检察监督质效。
第三,着力推动解决服判息诉难问题。一是在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二是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的方式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行政诉讼可能产生的合法但不合理问题,加强与行政机关、法院的配合,致力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效果。三是注重研究行政诉讼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同时,还要落实好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完善行政检察与控告申诉检察的衔接机制,完善公开审查、听证机制,探索检察官宣告制度,深化律师参与化解争议工作,改进不支持监督申请评价考核机制等。
第四,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实基层行政检察,必须突出加强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把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要挖掘内部潜力,加强教育培训的规模和力度。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加强分级分类培训、岗位练兵、实践磨砺,培养基层行政检察人员更强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专业思维和专业精神,全面提升基层行政检察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充分借助外脑,建立和依托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制度,使基层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获得更多的专业支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可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咨询和研判;对于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探索建立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助力基层行政检察人员不断提升专业化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提高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