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 部门主要职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内设 24 个职能处室,所属2个预算单位,包括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系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一)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收入预算24054.3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减少2209.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4054.3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增加819.4万元,包括财政拨款24054.3万元。
(二)部门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支出预算24054.3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减少2209.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2511.8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办案业务购置、公诉和审判监督、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及本部门基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02.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本部门2018年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603.7万元,包括办公费277.6万元、印刷费80万元、咨询费10万元、手续费2万元、水费23万元、电费215万元、邮电费30万元、取暖费135万元、物业管理费448万元、差旅费8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55.7万元、维修(护)费198万元、租赁费67.8万元、会议费50万元、培训费70万元、公务接待费8.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万元、公用经费其他2053.2万元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8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5769万元,其中货物类5059万元,服务类710万元。主要项目是:检察机关人工智能与云安全平台1120万元,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1080万元,全市智慧检察官及检务决策平台750万元,检察系统2018年检察人员及法警制服配备265万元,检察机关执法执勤车辆购置更新183万元,检察技术检验专用设备180万元等。
(三)专业性名词解释
1.部门预算。是指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四)关于空表的说明
1.本部门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为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