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刑事申诉须知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二)请您根据上述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申诉。

          (三)请提供相关申诉状和法律文书。

          (四)请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五)请不要重复申诉。

        院级领导
        本院概况
        机构职能
        检务指南
        公告公示
        权威发布
        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
        案件通知公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联络
        检风监督
        律师预约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邮政编码:300222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版权所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支持IPv6网络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