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
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内设29个职能处室。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部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40773.3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减少101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25915.5万元,占63.6%;其他收入18.4万元,占0.05%。
二、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40773.3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减少101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76.8万元,占38.4%;项目支出12331.1万元,占30.2%。
三、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7989.5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172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6413.4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819.5万元,其中:检察支出26413.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1720.2万元,主要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598.1万元,主要用于全市基层检察院日常办案经费的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3947.7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315.9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的支出;侦查监督支出80.1万元,主要用于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执行监督支出21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对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支出;控告申诉支出413.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检察支出7122.3万元,主要为全市检察机关专项办案及装备经费的使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5.2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705.2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705.2万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93.3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我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9万元,主要用于反映我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0.9万元,比上年增加202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和医疗补助支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70.9万元,包括:行政单位医疗支出652.9万元,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6.4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99.1万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5万元。
四、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1565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7178.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567.2万元;“津贴补贴”2835.3万元;“奖金”970.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绩效工资”135.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93.3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1.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937.7万元,主要包括干警未休年休假补贴、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补贴、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401.7万元,其中:
“离休费”351.3万元;“退休费”175.7万元;“生活补助”3万元;“医疗费”634.9万元;“住房公积金”1408.6万元;“购房补贴”1445.8万元;“采暖补贴”44.1万元;“物业服务补贴”54.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83.6万元,主要为列支本年追加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3、“商品和服务支出”4078.4万元,其中:主要包括:“电费”209.7万元;“邮电费”32.2万元;“取暖费”135.3万元;“物业管理费”577.4万元;“租赁费”57.7万元;“培训费”59.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49.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46.3万元,主要为市人民检察院安排的区院日常办案经费支出等。
五、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4078.4万元,比2016年减少688.1万元,降低14.4%。
六、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33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081.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55.5万元。
八、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个,涉及预算金额6200.4万元;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4个,涉及预算金额 6200.4万元。
九、关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各单位共有车辆49辆,其中:副部级领导用车5辆、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7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3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3台(套)。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