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其中检察业务机构7个,司法行政机构3个。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等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对外新闻宣传、舆论引导,起草有关文稿和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机要、档案、保密和值班等工作。
政治部(机关党委、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部
负责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
第五检察部
承办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六检察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
负责受理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综合业务部
负责检察理论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就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请示案件等。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督、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检务保障部
负责机关经费、装备、信息化建设、“两房”基本建设等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司法鉴定等检察技术保障工作。